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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境外基金機構支付相關通路報酬予我國銷售機構,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應辦理之事項。(民國102年9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6538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曉韻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200165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研議由總代理人支付境外基金通路報酬予國內銷售機構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儘速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102年4月29日中信顧字第1020600121號函辦理。

二、為利本會監理並強化總代理人功能,境外基金機構支付相關通路報酬予我國銷售機構時,應同時副知總代理人,並提供完整資料予總代理人留存;更正資料時亦同。總代理人應有效管理查核銷售機構受委任銷售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時,確實遵循通路報酬揭露相關規範;若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商業機密,應依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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