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准予備查之「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書範本」如後附,請 查照。
一、依金管會102年9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4757號函辦理。
二、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銷售以投資高收益債為訴求之基金,除投資人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稱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要求其簽署風險預告書之施行緩衝期,至102年10月11日起適用乙節,本公會於102年7月10日中信顧字第1020051442號函諒達。
三、本範本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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