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8496號函(如附件三)辦理。
二、為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等相關規定,修正旨揭自律規範文字。
三、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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