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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0條第13款授權規定書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13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2672號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13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2670號令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楊珮珮
電話:(02)8968976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26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0條第13款授權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2670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副本:

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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