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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應加強銷售人員對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教育訓練並落實KYC及KYP,且於寄送對帳單時應加註之警語等應注意事項。(民國102年7月1日中信顧字第1020051350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4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Edward@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200513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要求對於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教育訓練及寄送對帳單時應加註之警語等應注意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102年6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25759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二、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加強並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加強公司及銷售機構之銷售人員對於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教育訓練,並確實落實銷售高收益債券基金之KYC及KYP。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寄送對帳單時,應加註「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等警語,提醒投資人注意。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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