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要求對於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教育訓練及寄送對帳單時應加註之警語等應注意事項,請 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102年6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25759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二、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加強並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加強公司及銷售機構之銷售人員對於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教育訓練,並確實落實銷售高收益債券基金之KYC及KYP。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寄送對帳單時,應加註「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等警語,提醒投資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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