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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者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等資料,如以書面郵寄而無法投遞者,宜參酌相關法規規定,並以兼顧消費者權益保障及實務運作為前提,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民國102年6月26日中託業字第102000039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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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林雪芬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55
傳真:02-23515643
電子信箱: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0200003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詢信託業者依法令規定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等資料,如以書面郵寄至客戶留存之通訊地址而無法投遞之處理方式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第5屆第3次理事會決議辦理,並復 貴行民國102年5月2日上信字第1020000078號函。

二、考量本案係屬法規遵循之實務作業細節,會員宜參酌相關法規規定,並以兼顧消費者權益保障及實務運作為前提,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正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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