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20014624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之格式。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年度財務報告應包含(一)淨資產價值報告書、(二)投資明細表及(三)淨資產價值變動表,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三、本令自即日編具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含以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適用之;本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一四六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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