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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停止適用財政部87年12月1日台財融字第87759458號函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資格之解釋函,並核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可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之情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 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6850017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財政部87年12月1日台財融字第8775945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歸屬為金錢之信託業務,爰信託業經本會核准辦理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且該信託業之信用評等達本會規定之等級以上者,即可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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