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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利信託之刊物在臺出版及其內容有誤一案,且該商品非屬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信託業得受託投資之範圍。(民國102年5月27日銀局(票)字第1020013882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楊珮珮
電話:(02)8968976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銀局(票)字第102001388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

關於SMP Partners Asia Limited來函表示有關The Bridge VIP Benefit Plan Foundation(下稱賓利信託)之刊物在臺出版及其內容有誤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參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SMP Partners Asia Limited 102年5月13日來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乙份。

二、依旨揭來函所稱之刊物內容載有託管銀行等資料,應屬關於金融商品之說明資料,鑑於該商品非屬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風險揭露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信託業得受託投資之範圍,請轉知會員機構參處。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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