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有關銷售高收益基金,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內外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投資組合應自行加強控管,並注意高收益債券利率反轉之經濟情勢,俾及時因應。請 查照。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5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4423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