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信託業辦理「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向本行申請程序,請 惠予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2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410號令修正發布「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第3點第2項規定暨「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
二、請 惠予轉知各(兼營)信託業者,向本行申請於國內辦理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程序如下:
(一)應於國內募集發行首檔基金前,由(兼營)信託業者檢附營業執照影本、董事會議事錄、法規遵循聲明書、第一檔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含風險預告書及客戶聲明書)、共同信託契約、營業計畫書、風險告知聲明書申請許可。嗣後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毋須再逐案洽經本行同意。
(二)經本行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募集發行第一檔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逾期本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但其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行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請 貴公會設計檔案格式,轉知各(兼營)信託業者於開辦本項業務後,按月填報 貴公會,併請依所附報表格式(如附件1、2)彙整後交本局參考,俾便了解信託業辦理本項業務情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匯款科
局長 林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