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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生前殯葬服務預收費用信託契約不得約定逕由信託財產扣抵信託管理費及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所生之費用或稅捐。(民國102年3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20118418號函)

內政部   函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承辦人:陳彥錕
電話:02-23565075
傳真:02-23566217
電子信箱:moi1421@moi.gov.tw
1009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內民字第10201184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所報貴轄建成禮儀有限公司修正「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契約書」初審意見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2月26日府民治字第1025008126號函。

二、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該項本旨係為保全消費者所預繳之費用,明定得自信託財產提領之事由。

三、按有關「信託管理費」及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所生之費用或稅捐,包含作業手續費、不可歸責於信託業之訴訟、仲裁及交涉所生之一切費用等,均應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自行負擔,倘其未予負擔者,係屬信託契約雙方間之私權爭議,應循民事救濟程序處理。倘雙方事先約定得逕由信託財產扣抵者,顯與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有違。

正本:

嘉義市政府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除外)、各縣(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部民政司

部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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