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所報貴轄建成禮儀有限公司修正「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契約書」初審意見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貴府102年2月26日府民治字第1025008126號函。
二、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該項本旨係為保全消費者所預繳之費用,明定得自信託財產提領之事由。
三、按有關「信託管理費」及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所生之費用或稅捐,包含作業手續費、不可歸責於信託業之訴訟、仲裁及交涉所生之一切費用等,均應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自行負擔,倘其未予負擔者,係屬信託契約雙方間之私權爭議,應循民事救濟程序處理。倘雙方事先約定得逕由信託財產扣抵者,顯與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有違。
嘉義市政府
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除外)、各縣(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部民政司
部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