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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95年8月1日前已通過金融相關測驗模組化方案13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之任一測驗合格者,無須加考新增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惟該從業人員於95年8月1日後,如欲加考專業科目以取得另一種金融從業人員之從業資格者,仍應加考該共同科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1月18日金管法字第0960054080號書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魏心悅
89680873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096005408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於95年8月1日前已通過金融相關測驗模組化方案13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之任一測驗合格者,無須加考新增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惟該從業人員於95年8月1日後,如欲加考專業科目以取得另一種金融從業人員之從業資格者,仍應加考該共同科目,請 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兼復 貴公會95年11月2日中託秘字第950558號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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