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5條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第6條所稱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增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請 查照。
一、本會前以96.1.12全風字第0155號函說明旨揭金融專業訓練機構除台灣金融研訓院、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外,尚包括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元智大學、東海大學、中國文化大學、逢甲大學及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在案。
二、本次修正旨揭金融專業訓練機構之範圍,除上述9家,尚包括信託公會,即共10家。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