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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5條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第6條所稱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增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96年5月23日銀行公會全風字第1347號函)(金管會民國101年08月10日金管銀外字第 10100207040號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德惠街9號3樓
傳真電話:(02)8596-2228
電話:(02)8596-2229
承辦人:孫逸馨分機230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96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全風字第134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5條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第6條所稱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增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前以96.1.12全風字第0155號函說明旨揭金融專業訓練機構除台灣金融研訓院、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外,尚包括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元智大學、東海大學、中國文化大學、逢甲大學及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在案。

二、本次修正旨揭金融專業訓練機構之範圍,除上述9家,尚包括信託公會,即共10家。

正本: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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