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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國102年1月14日經商字第10102445843號函)(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濟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經商字第10802414950號、農防字第1081497232號、衛授食字第1081203330號、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36268號、通傳平臺字第10800615041號、交路字第10800336131號、文綜字第10810373961號、台財庫字第10800123801號、輔事字第10801010461號公告訂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但業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

經濟部   函
 
機關地址:10015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承辦人:王麗敏
電話:02-23212200分機:34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14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1024458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以經商字第10102445840號公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101年11月7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次會議決議。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法規會、經濟部商業司、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南市政府

副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百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百貨零售企業協會、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購物中心協會、中華民國超級市場協會、台北市超級市場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洗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浴室三溫暖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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