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信託業擔任不動產開發案興建資金之受託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乙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18日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70號書函辦理。
二、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又同規則第127條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法第9條第2項取得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第130條至第132條規定辦理。爰信託業擔任不動產開發案興建資金之受託人,就以該資金興建取得之建築物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得檢附信託契約及同規則第34條規定之證明文件申辦登記。
各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及各縣(市)政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地政司(地籍科)、本部地政司(土地登記科)、本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