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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從事不當安排而影響表決結果,各金融機構亦不得配合辦理。(民國101年12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944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投信投顧組 劉瓊遙
聯絡電話:02-87735111
傳真:02-8773416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944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從事不當安排而影響表決結果,各金融機構亦不得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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