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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研商「建築開發案運用不動產開發信託作為履約保障,建築管理法令之配套因應」會議紀錄。(民國101年12月24日中託業字第1010000959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092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承辦人:林雪芬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55
傳真:02-23515643
電子信箱: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0100009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1年12月3日召開研商「建築開發案運用不動產開發信託作為履約保障,建築管理法令之配套因應」會議紀錄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管會民國101年12月18日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70號函辦理。

二、本次會議決議信託業擔任不動產開發案興建資金之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 項第4款及第127條規定,得檢具信託契約作為證明文件,同時備具第34條規定之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配合辦理。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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