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融券保證金利息所得」、「出借有價證券(交割借券)所得」及「信託借券所得」是否排除於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乙案,請 查照。
一、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5日臺證結字第1010301940號函及本署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溝通協調會之建議事項辦理。
二、旨揭三項所得,經審慎評估其作業程序及發生數量後,基於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之可行性及行政成本考量,爰將「融券保證金利息所得」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至「出借有價證券(交割借券)所得」及「信託借券所得」則免納入扣取範圍,並待未來二代健保施行之後再視實務情況續予檢討。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