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修正條文及其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行知照。
旨揭辦法,業經本部101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104648000號令修正發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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