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已依法交付信託之股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毋需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信託財產之規定辦理,但於每年仍應據實申報上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明:邇來貴會會員辦理委託人已依法交付信託之股票,仍有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情事,檢附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政字第0999052348號函釋,請參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