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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已依法交付信託之股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毋需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信託財產之規定辦理,但於每年仍應據實申報上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 (民國101年10月3日院台申參字第1011833843號書函)

監察院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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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院台申參字第10118338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已依法交付信託之股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毋需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信託財產之規定辦理,但於每年仍應據實申報上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明:邇來貴會會員辦理委託人已依法交付信託之股票,仍有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情事,檢附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政字第0999052348號函釋,請參考。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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