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會部分修訂「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以下簡稱內控標準規範)及對照表(如附件1),請 查照。
一、配合「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原名稱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等相關法規修正,本會修訂內控標準規範之「通則」、「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及其項下之「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以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暨「人員任免作業」相關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如附件1,以提供會員單位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參考。
二、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10月1日金管銀票字第10100278010號函,洽悉(如附件2)。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