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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有關「信託帳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意見書」相關說明。(民國101年8月30日金管銀票字第1010016474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黃伊莉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1001647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信託帳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意見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1年5月21日中託查字第1010000456號函。

二、依本會101年6月11日核定貴公會所報修正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之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除本會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信託帳之會計處理應依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IAS)、解釋及解釋公告辦理(以下簡稱IFRSs)。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公會建議信託帳金融商品繼續適用95年9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66140號函所釋無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持有目的為歸類原則,仍以商品別為歸類原則乙節,鑑於IAS第39號相當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爰信託業會計處理自102年起導入IFRSs後,信託帳無須依IAS第39號規定以持有目的為歸類原則,仍依上開95年9月19日函釋,以商品別歸類,本會無意見;惟IAS第32號及IFRS第7號二公報相當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係規範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基於95年9月19日函釋並未排除信託帳適用該36號公報,故應尚無須排除信託帳適用IAS第32號及IFRS第7號二公報。

四、有關貴公會建議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不動產證券化等業務,其淨資產價值計算及財務報告無須採用IFRSs之規範乙節,查前開信託業務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規範均規定,於各該業務價值計算標準規範未規定者,始須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第2條第2項規定,102年起即為IFRSs)辦理,又該等業務之結算書及報告書或決算報告格式,依法令均已另有規範。爰信託業者辦理該等信託業務之淨資產價值計算及財務報告應依各該規範辦理,尚無需釋示排除適用IFRSs。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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