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否將公共基金交付銀行信託之疑義一案,檢送內政部101年7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238533號函之影像檔如附件 請 查照。
依據貴會101年4月5日中託業字第1010000278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法務部、內政部、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