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貴公司函詢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公司101年5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12227960096號函。
二、有關銀行等依法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保管機構」與「代理人或代表人」時,其客戶即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是否屬金保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一節
(一)依金保法第4條第1項規定,凡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皆為該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但不包括同條項但書所列「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另本會業以100年12月12日金管法字第10000707320號令規定「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之條件。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若接受金融服務業於國內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自屬金保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惟如符合本會100年令所定之條件,例外屬金保法第4條1項但書所列之「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則非屬金保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
(三)另「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如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或提供銷售文件之對象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開規定,必要時得附註原文,適用上應無窒礙之處。
三、有關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投資資產之自然人客戶,得否於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為專業客戶一節,由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並未就客戶訂有區分渠等為專業投資人(專業客戶)及非專業投資人(非專業客戶)之規定,且金保法第4條第1項但書第2款所稱「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依前揭本會100年令第4點規定各款列舉之法令規章,無包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故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投資資產之自然人客戶非屬前揭本會100年令第4點規定「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仍屬金保法第4條所稱金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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