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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其相關子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等相關規定,如有尚未完成修訂之事項,亦應儘速完成修訂,並應落實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內控制度,且將其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重點。(民國101年8月6日金管銀國字第1010020002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謝巧君
電話:(02)89689677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1002000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請轉知 貴會會員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其相關子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等相關規定,如有尚未完成修訂之事項,亦應儘速完成修訂,並應落實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內控制度,且將其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重點。

正本: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辜?松)、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慶章)、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永仁)、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臨龍)、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啟林)、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圖)、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燈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友才,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請轉知社員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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