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之1、第8條、第21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之1、第8條、第21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8月1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1003236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