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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之1、第8條、第21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民國101年8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323685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翁谷倫
聯絡電話:(02)2774-7112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10032368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之1、第8條、第21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之1、第8條、第21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8月1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10032368號令修正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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