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問答集」第10題、第22題、第24題及第27題,關於對自然人應募人財力證明之調查時點、私募基金得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暨投資比例限制,以及賣出選擇權買權已改列避險部位等項如後附件,請 查照。
依據金管會101年5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21738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