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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問答集」第10題、第22題、第24題及第27題。(民國101年5月18日中信顧字第1010050099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4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Edward@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1005009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問答集」第10題、第22題、第24題及第27題,關於對自然人應募人財力證明之調查時點、私募基金得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暨投資比例限制,以及賣出選擇權買權已改列避險部位等項如後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101年5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21738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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