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本公會修正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以下簡稱本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10020284號函辦理。
二、參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授權所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暨同法第十條授權所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條文修正本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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