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銷售時應對投資人詳盡說明 (如有)相關境外基金之公平價格調整機制及反稀釋機制,俾保障投資人權益,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3日金管證投101002034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會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