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於95年6月9日召開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一、依證基會95年6月15日證基字第0950000645號函辦理。
二、有關6月9日「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內容節錄如下:
(一)有關95年8月1日起實施加考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以測驗日為基準並採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即95年8月1日前參加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之任一測驗合格之從業人員,於初次登錄或重新登錄時可不必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惟該從業人員於95年8月1日後如欲報名另一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時,則必須再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二)測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之計算原則,為測驗日起五年內報考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該科可不必重覆應試,超過測驗日五年,如欲再報名任一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時,則需再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三)應考人只要符合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中任一應試資格,即不得以未符應試資格為由要求測驗單位退費。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