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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有效期限之計算原則等說明)(證基會95年6月15日證基字第0950000645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邱家乾
02-23515299分機22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託秘字第95032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於95年6月9日召開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證基會95年6月15日證基字第0950000645號函辦理。

二、有關6月9日「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內容節錄如下:

(一)有關95年8月1日起實施加考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以測驗日為基準並採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即95年8月1日前參加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之任一測驗合格之從業人員,於初次登錄或重新登錄時可不必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惟該從業人員於95年8月1日後如欲報名另一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時,則必須再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二)測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之計算原則,為測驗日起五年內報考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該科可不必重覆應試,超過測驗日五年,如欲再報名任一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時,則需再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三)應考人只要符合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中任一應試資格,即不得以未符應試資格為由要求測驗單位退費。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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