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備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條文修正後全文及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103年4月7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9798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重點為避免誤導投資人,不得以保本率以外之預期報酬率或相類用語作為廣告或促銷之訴求。
三、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本公會各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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