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修正「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16條條文。(民國101年3月13日中期商字第1010001030號函)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7號12樓
聯絡人:黎衍君
聯絡電話:(02)87737303分機813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中期商字第10100010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轉知本公會修正之「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6日金管證期字第1010007120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程序如屬本修正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已事先約定之單筆交易與定期定額交易仍得依原約定繼續扣款,餘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另為避免日後扣款帳戶間關係之變動,有關是否符合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限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規定,以開戶之行為時點認定。

正本:

各期貨信託事業

副本:

各專營期貨商、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