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本公會修正之「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6日金管證期字第1010007120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程序如屬本修正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已事先約定之單筆交易與定期定額交易仍得依原約定繼續扣款,餘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另為避免日後扣款帳戶間關係之變動,有關是否符合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限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規定,以開戶之行為時點認定。
各期貨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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