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及第25條規定,訂定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附之申請書及申報書之格式及內容,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發布,並廢止本會93年11月8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35號令及94年11月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1390號令之「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等事宜。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影本1份,請 查照。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