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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外匯局民國101年1月30日台央外柒字第1010004890號函有關辦理新台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規定。(民國101年1月30日台央外柒字第1010004890號函)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10004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 貴會所屬會員辦理新台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請轉知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信託業法」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辦理。

二、為簡化程序,本行同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信託業辦理新台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無須個別報經同意;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應注意辦理如下:

(一)涉及新台幣結匯事宜:

1、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7點第2款(附件1)規定辦理。

2、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依本局92年6月20日台央外伍字第0920037734號函(附件2),由信託業經由指定銀行專案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二)業者與委託人間相關委託款項之收付均應以新台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收付。

三、違反本行相關規範,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其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廢止同意。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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