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10001134號附件:有
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29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13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01123號函。
為落實借入證券禁止再出借之管理,修正旨揭條文,規範以借入成分股申購為ETF者,不得再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