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強化境外基金充分瞭解產品Know Your Product (KYP)與銷售通路管理措施乙案,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6款、第16條第1項、第20條第3款及第42條第3項規定,本會業於101年1月10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00061207號令,要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辦理旨揭事項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作業原則。
二、為利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瞭解及遵循,檢附相關具體作業規範如附件1及附件2,各業別銷售機構應一體適用此原則性規範,實際執行方式則可回歸各業別相關規定或實務作法。
三、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辦理KYP及銷售通路管理事項,檢附相關人員配置規範如附件3,並另置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第33題,俾利業者遵循;總代理人應於前開令生效之日起,一年之緩衝期內調整配置至符合規範。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1.2及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1.2及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1.2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