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之投資人每筆交易,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而境外基金對於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之投資人每筆交易之申購匯款,均應以本人名義為之,相關後續處理乙事,請 查照。
一、爰依金管會101年1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62451號函並詳如附件。
二、前揭函文補充說明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購人與匯款人規定仍維持原自律規範條文,各公司得依其需求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購交易限定申購人與匯款人為同一人。
(二)於100年8月5日前事先約定之客戶,後進行單筆交易與定期定額交易均仍得以開戶時原約定之帳戶扣款。
(三)於100年8月5日後開戶之客戶,皆依現行自律規範辦理,若會員公司未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購交易限定申購人與匯款人為同一人時,以開戶之行為時點認定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是否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子女成年或婚姻關係變動不影響原扣款帳戶之約定,並仍得持續扣款。
本會各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