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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3項核定一定額度公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楊宜璋 8968081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0004239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3項核定一定額度之公告影本1份,請 查照。

正本:

本會所屬各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會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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