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申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辦理出借。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機關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初級專員-陳玉卿
電話:02-8101-3736
傳真:02-8101-3547
電子信箱:0234@twse.com.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003022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重申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辦理出借,並請確實依照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98年12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65932號函釋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上開人員將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

二、請 貴公司檢視已開立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及尚未返還之出借證券,其所屬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是否具該出借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內部人身分,並將檢視結果回復本公司。

三、爾後 貴公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時,請確實審核委託人身分,並檢具相關聲明文件併同開戶申請書送本公司審核。

正本: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

副本:

各證券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部、監視部、稽核部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