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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關係人持分計算疑義說明。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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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託查字第1000000985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關係人持分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函請本會就旨揭應行注意事項關係人持分計算疑義研擬適當解釋,經審視就該款與第4款規定,所列關係人係包含「持分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受益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人者」二者分列,而有利害關係者係定義於第15條第6項,故應分別計算,而非合併計算。

二、前項意見業經金管會民國100年12月7日金管銀票字第10000419530號函同意備查(如附件),並函示會員擔任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時,基於受託人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倘認為所處理信託事務(含交易往來等)之相對人,涉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之虞時,仍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以善盡受託人之責任並維護受益人權益。

正本:

各銀行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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