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疑義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10月27日消保法字第1000009869號及本部營建署100年11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71105號函辦理,兼復貴會100年10月6日中託業字第1000000809號函。
二、按「不動產開發信託」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以下簡稱補充說明),壹、名詞定義一、「不動產開發信託」部分(五)所稱「專款專用」,指興建資金經賣方取得財產權交付信託後,支付信託契約約定有關完成興建開發、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外,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依上開規定購買該建案土地款及支付該建案之貸款本息,係屬「完成興建開發」所需支出之成本,自得為「專款專用」之範圍。至於建案之合建保證金,係為建商與地主間之合建關係契約,不得屬「專款專用」範圍。
三、另按「價金信託」係指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又按補充說明壹、名詞定義二、「價金信託」部分(二)所稱「專款專用」指買方所繳價金賣方取得財產權交付信託後,辦理信託契約約定之有關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工程所需費用外,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依上開規定購買土地款、支付本建案之合建保證金、貸款本息或本建案信託契約約定之其他一切支出等費用,非預售屋買受人所應負擔之費用,自不得列為建商與受託機構間訂定之信託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部長 江宜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