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之總量控管規定修正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482274號函及1000048227號令辦理。
二、前揭函令將原規定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三乙項,調整為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之百分之二十,其餘總量控管規定仍維持不變。
三、有關「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其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所稱「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係擷取各該有價證券實際交易日之成交量逐日往前累加達30個營業日後計算之,停止交易期間不納入計算。
(二)上櫃轉上市之有價證券,於上市後累加成交量尚未達30個營業日者,將往前累加其上櫃期間之成交量至達30個營業日止。
(三)初次上市(櫃)之有價證券,其累加成交量尚未達30個營業日者,依實際累加日數計算日平均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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