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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自即日起實施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之總量控管規定修正。(證交所民國102年12月11日臺證結字第1020025249號函頒停止適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機關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高級專員-周允文
電話:02-8101-34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0003709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有關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之總量控管規定修正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482274號函及1000048227號令辦理。

二、前揭函令將原規定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三乙項,調整為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之百分之二十,其餘總量控管規定仍維持不變。

三、有關「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其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所稱「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係擷取各該有價證券實際交易日之成交量逐日往前累加達30個營業日後計算之,停止交易期間不納入計算。

(二)上櫃轉上市之有價證券,於上市後累加成交量尚未達30個營業日者,將往前累加其上櫃期間之成交量至達30個營業日止。

(三)初次上市(櫃)之有價證券,其累加成交量尚未達30個營業日者,依實際累加日數計算日平均成交量。

正本:

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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