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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2月17日修正發布「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之問答集。(問答集之十二(四)問答,經金管會104年1月30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0224號函刪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 文 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001831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會100年2月17日修正發布「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之問答 集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0年5月25日中託業字第1000000385號函。

二、本會99年11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39076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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