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農舍起造人土地辦理信託」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詳如附件)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會議結論辦理,請 查照。
一、依法務部100年9月21日廉財字第1000500520號函辦理。
二、本次會議係源於農業用地與農舍所有人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須辦理財產信託者,因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發生適用上疑義,會議結論為公職人員之不動產若符合本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規定,應得免予(解除)信託登記。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