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否於發行期初一次收取之疑義乙案,說明如下,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4月22日金管銀票字第10000105610號書函轉 貴分行100年3月28日2011(巴)字第025號函辦理。
二、有關 貴分行旨揭所詢疑義,經參酌「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定約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11日金管銀外字第09900390760號函問答集第十(三)點說明,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銷售)機構尚無不可向發行機構(總代理人)於發行期初一次收取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此由雙方自行決定。如為一次收取,全部年限合計費率及年化後之費率仍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共同簽訂書面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第二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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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歐洲商務協會、丁克華主任委員、本會許理事長嘉棟、本會李秘書長銀櫃、本會會務組
理事長 許嘉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