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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相關疑義。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陳先生
聯絡電話:(02)27747310
電子郵件:dvsa@sfb.gov.tw
傳真:(02)8773416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000329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疑義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統稱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辦理其股權異動事前及事後之申報。又依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12月19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58156號函釋,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因解約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回股票之取得時點,為股票撥入委託人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日。故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如於期中或退會申請自員工持股信託帳戶領回股票時,應依前揭函令原則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異動公告申報。

二、至有關員工於條件成就時,選擇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賣出股票領回現金者,核其性質屬於同一時點領取股票後立即賣出而獲得價金;為落實內部人股權管理,內部人取得股票及賣出應依前揭說明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接受內部人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取現金。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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