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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中央銀行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02-23571959
承辦人:林小姐
電話:02-2357119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000369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0003692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二、本行下列通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87年8月25日(87)台央外伍字第0401785號。

(二)93年3月5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15293 號。

(三)94年6月30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30331號。

(四)96年6月23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29194號。

(五)96年8月24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37581號。

(六)97年9月5日台央外伍字第0970043806號。

(七)98年6月29日台央外伍字第0980034134號。

正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臺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外匯局匯款科、外匯局稽核科、外匯局簽證科、外匯局資料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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