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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有關本會會員透過電話行銷金融商品應恪遵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進行電話錄音,另請稽核及法令遵循部門加強查核及法令遵循之管理(因公平交易委員會業於105年8月4日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本函文已不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002277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為利業者落實法規之遵循並保障民眾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其透過電話行銷金融商品應恪遵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進行電話錄音,另請稽核及法令遵循部門加強查核及法令遵循之管理。

說明:

為落實保障民眾權益,避免業者透過電話行銷金融商品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進行錄音,致與客戶衍生相關爭議,不利釐清責任,爰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以及本會與同業公會所定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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