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後「證券商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範本」條文乙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9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36255號函辦理。
二、請 貴會員注意依規定建置於旨揭契約訂立前,就應簽署之相關契約及文件,提供合理審閱期之控管機制,並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之規定,落實各項告知義務。
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本公會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決行